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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金承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卿華等人因111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4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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