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簡郁怡 住○○市○區○○○○○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7元,
惟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以民事擴張及修改訴之聲明聲請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50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84,984元(計算式:211,800元+65,683元+7,501元=284,9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基此,除健保代墊費用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6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7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090元-1,767元=1,3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87元,尚應補繳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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