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萍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徐靖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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