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蘇玉吉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被 告 許榮典
馬世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 告 翁素仙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王翼升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武 陵律師
湯建軒律師
被 告 張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許榮典、翁素仙應查報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及名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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