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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林琪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FERA PUJIASTUTI 菲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FERA PUJIASTUTI 菲拉(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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