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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20號
聲 請 人 林鈺亭
姚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永川不幸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對被繼承人陳永川之繼承權,爰提出遺產繼承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永川於112年10月18死亡,聲請人林鈺亭、姚佩君為被繼承人之姻親親屬,依法並無繼承權,是上開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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