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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nimal Gate for Wholesale for Birds Co.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7,000元,依繫屬本院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經換算為新臺幣2,701,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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