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廖秋琴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廖秋香
廖高森
廖美惠
廖美珠
廖美鶯
楊朝洲
楊朝安
楊季玲
楊定男
楊日旺
楊立滿
楊忠庭
楊忠龍
楊育樺
林秋葺
楊凱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許錦雀
楊凱任
楊雅琪
楊泓哲
何汝
楊泓益
鄭博懋
鄭翔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宗炲
被 告 鄭宇妗
鄭家全
鄭如伶
鄭憲聰
鄭楚縈
鄭葵嬿
施柏宏
張展銓
李光宗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李家涵
被 告 施泓名
張淨淪
施達宗
施達乾
施淑惠
楊春美
曾士雄
蔡詠任
蔡沁瑩
廖高松之遺產管理人林俊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並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部分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或遷出國外,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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