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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廖秋琴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吳奕賢律師
被 告 廖秋香
廖高森
廖美惠
廖美珠
廖美鶯
楊朝洲
楊朝安
楊季玲
楊定男
楊日旺
楊立滿
楊忠庭
楊忠龍
楊育樺
楊林秋葺
楊凱勛
許錦雀
楊凱任
楊雅琪
楊泓哲
何汝
楊泓益
鄭博懋
鄭翔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宗炲
被 告 鄭宇妗
鄭家全
鄭如伶
鄭憲聰
鄭楚縈
鄭葵嬿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施柏宏
張展銓
李光宗 住屏東縣○○市○○街0號 居屏東縣○○市○○街000號0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涵
被 告 施泓名
張淨淪
施達宗
施達乾
施淑惠
楊春美
曾士雄
蔡詠任
蔡沁瑩
廖高松之遺產管理人林俊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廖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廖明於民國44年12月4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廖明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被繼承人廖明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全體共有人人數眾多,迄今仍無法達成合意,無法辦理遺產分割,附表一仍為兩造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廖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函覆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339號裁定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絛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規定。
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土地部分由兩造分別共有,應符合公平原則,且上開分割方式,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況被告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取得、處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故本院認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三、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 財產內容
分割方法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權利
範圍1/2)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權利
範圍1/2)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A○○
1/12
黃○○
1/12
E○○
1/16
C○○
1/16
B○○
1/16
D○○
1/16
宙○○
1/96
宇○○
1/96
辰○○
1/96
巳○○
1/96
丑○○
1/96
寅○○
1/96
申○○○1/128
午○○
1/128
未○○
1/128
卯○○
1/128
癸○○
1/128
地○○
1/128
天○○
1/128
玄○○
1/128
甲○
1/96
酉○○
1/96
戌○○
1/96
K○○
1/576
L○○
1/576
I○○
1/576
J○○
1/192
H○○
1/192
O○○
1/192
M○○
1/192
N○○
1/192
壬○○
1/800
丁○○
1/800
辛○○
1/800
乙○○
1/800
丙○○
1/800
己○○
1/160
庚○○
1/160
戊○○
1/160
G○○
1/320
F○○
1/320
亥○○
1/32
子○○
1/4
廖高松之
遺產管理
人林俊寬
律師
1/12
合計1/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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