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巷00號
監 護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10年8月6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之一。
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尚未分割,爰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二、被告則稱:對原告請求無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為兩造各二分之一,然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中華郵政存摺、土地登記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及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58號、110年度監宣字第847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無意見,堪認原告主張係為真實。
㈢關於遺產之分割方法:1.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3號之不動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審酌上開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編號1、2、3號所示之遺產,予以變價分割為適當。
另如附表一其餘編號之存款,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
審酌被繼承人丁○○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當事人之意願等情,認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附表一
編號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
地號
全部
(公同共有)
變價分割,變賣所
得價金由兩造依附
表二所示應繼分比
例分配取得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
地號
全部
(公同共有)
3
建物臺中市○○區○○段000
○號(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巷00
號)
全部
(公同共有)
4
存款臺灣銀行梧棲分行
000000000000
000,706元及孳
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取得
5
存款臺灣銀行梧棲分行
000000000000
000,000元及孳
息
6
存款臺中商業銀行臺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
0元及孳息
附表二
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
7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龍井新庄郵
局00000000000000
0,049,575元及
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取得。
(被告於110年8月1
1日被繼承人丁○
○死亡後,自郵局
帳戶提領10萬元,
應返還歸為遺產,
《1,049,575 元÷2
=524,788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被告扣除10萬元分
得424,787元。)
8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龍井新庄郵
局00000000
00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取得
9
存款凱基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0元及孳息
10
存款臺中市大肚區農會蔗分部
00000000000000
000元及孳息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