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消債補,375,2024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清清


代 理 人 莊容安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關於代理人「廖學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莊容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