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監宣,773,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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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中睿律師
相  對  人  乙○○○  (已歿)
關  係  人  丙○○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關  係  人  丁○○ 
            葉書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5時31分死亡,有其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4月1日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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