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監宣,98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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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甲00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丙00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

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於台中銀行東勢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戶名:乙○○)帳戶內。

三、准聲請人為相對人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登記(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0月4日,收件字號:竹北字第174860號,權利人:乙○○,債權額比例:700分之100,擔保債權總金額:90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599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9號選定聲請人共同為監護人,並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嗣因相對人前積欠獅潭鄉農會款項並已到期,為免繼續負擔高額利息,聲請人先徵得訴外人丁00(下稱丁00)同意,由丁00代償新臺幣(下同)6,500,656元之欠款,再協商以市價700萬元之金額出售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丁00,所得價金除可清償前揭債務外,剩餘金額亦可用於照顧護養相對人身體及生活,故為相對人利益,有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需要。

㈡、又相對人曾於100年間與訴外人戊00、丁00、王雅蕙、陳秀霞共同借款700萬元予訴外人己00(下稱己00)及葉文田,並由己00提供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抵押不動產)供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日期:100年10月4日,收件字號:竹北字第174860號,權利人:乙○○,債權額比例:700分之100,擔保債權總金額:90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抵押權),雙方並於110年4月29日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交付相對人等之支票兌現後,相對人等應出具相關文件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相對人所取得之支票均已兌現,自應履行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義務,以免負遲延履約及損害賠償之責。

前開情事,均經親屬團體成員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甲○○同意,故為相對人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許可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暨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599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9號選定聲請人共同為監護人,並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前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99號(含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9號)、112年度司監宣字第300號等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屬實。

㈡、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又為清償債務及醫療及安養所需,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曁有依約塗銷系爭抵押權等情,另據聲請人提出放款還本收執聯、放款利息收據、獅潭鄉農會信用部業務專戶帳戶明細、土地買賣契約書、協議書、支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台中銀行東勢分行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明細等件為證,復據證人甲○○、丙○○、丁○○到院具結證述一致,堪信屬實。

此外,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宜,亦均徵得親屬團體成員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併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人財產、同意書在卷可憑,且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甲○○於本院113年4月19日調查時到庭證述明確,也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

㈢、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已無工作能力,也無收入,並無足夠之金錢可以清償債務,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除可用以清償其債務,所餘款項亦得用以支應相對人醫療照護及日常生活所需,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必要;

此外,系爭抵押權所擔償之債權既均已清償,相對人自亦有依法塗銷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

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

又為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價金行為,爰併予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在台中銀行東勢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戶名:乙○○)之帳戶內,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表一:
一、相對人所有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1 臺中市 新社區 水底寮 上水底寮 2911 12,590 全部
附表二:
一、土地部分(所有權人:己00):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1 新竹縣 竹北市 大學段 479 143.41 全部 二、建物部分(所有權人:己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建材、用途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全部 1 15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新竹縣○○市○○○街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3層 1層 2層 3層 總面積 71.58 67.34 67.34 206.26 屋頂突出物: 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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