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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阿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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