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陳君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博文、黃譯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