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101,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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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上 訴 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佩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公司印文,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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