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陳建甫
陳玉欣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鍾明芳、鍾美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4,467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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