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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
上 訴 人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珊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1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2.65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400元/平方公尺=600,2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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