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78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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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原 告 Carrillo Sebastien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翁靜彤
訴訟代理人 魏上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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