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被 上訴人 張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9,665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面積合計26.43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平方公尺=40萬9,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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