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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祝扶東
祝薇潔
被 上 訴人 劉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萬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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