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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烱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章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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