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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被 上訴人 張群(原名:張昭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萬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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