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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駿成即陳俊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妙玲間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萬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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