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重訴,686,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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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吳光雄




上 訴 人 鄭義聖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萬4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9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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