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執,1,2023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芳瑜
鍾志成
陳碧蓮

黃麗香
劉淑櫻
羅俐玲

廖千惠
柯盈圭
王桂梅

蕭月香

相 對 人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8月3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41H747)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於111年9月2日以前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1年8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2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並給付聲請人鍾志成代墊款,惟相對人迄今均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41H747)、聲請人華南銀行帳戶封面及存摺明細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工資 舊制退休金 代墊款 應執行金額 1 蘇芳瑜 60,000元 (110年10月至12月) 490,000元 550,000元 2 鍾志成 364,000元 (110年5月至10月) 2,801,200元 1,320,000元 4,485,200元 3 陳碧蓮 2,483,050元 2,483,050元 4 黃麗香 585,000元 585,000元 5 劉淑櫻 352,000元 352,000元 6 羅俐玲 1,100,000元 1,100,000元 7 廖千惠 24,718元 (110年11月至12月) 24,718元 8 柯盈圭 29,138元 (110年11月至12月) 29,138元 9 王桂梅 732,501元 732,501元 10 蕭月香 1,900,000元 1,900,000元 應執行金額總計:12,241,607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