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小,8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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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林春蓮
訴訟代理人 林沿佑
被 告 開飯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0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3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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