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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葉文結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告 廖秀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雄
訴訟代理人 陳嘉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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