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司促,175,2023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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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如: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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