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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黃明佳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養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乙○○與甲○○(已於民國105年3月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甲○○(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現因養母已於105年3月5日死亡,為求認祖歸宗、恢復本家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於本院112年10月25日訊問時到庭陳稱:「(問:何時成立收養關係?)我九歲前就被養父養母收養,收養後養父養母就離開台灣去美國,但我當時還小不想離開台灣,就沒有一起去美國,直到我十七歲時養父母回台,要帶我去美國,但我已經長大就沒有離開,一直到我長大都是我生父母照顧我。
我是30歲左右離開台灣去美國讀書,在美國待到今年八月拿到綠卡才回台,在美國時有去見養父養母,養父目前仍在美國,我在108年有跟養父終止收養關係,養母是在美國往生。
(問:被收養後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因養父母在美國,我仍與生父母同住到我長大,扶養我的費用都是我生父母支出,養父母沒有支付我的扶養費用。
(問:有無繼承收養人之遺產?)無。
養母往生後我想回歸本家等語,且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黃竹、生母周美珠、本生家庭兄弟姊妹黃明怡、黃明菡及收養家庭兄弟姊妹黃明傑亦具狀表明同意聲請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甲○○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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