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50號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3號
原 告 即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僅112年度婚字第550號受委任)被 告 即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12年度婚字第550號)及履行同居事件(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3號),本院合併審理後,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相對人請求離婚事件(112年度婚字第550號)及被告即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3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
惟查,是日適逢颱風,臺中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課乙節,有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