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家繼簡,4,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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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廖秋琴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廖秋香
廖高森
廖美惠

廖美珠

廖美鶯

楊朝洲

楊朝安
楊季玲
楊定男
楊日旺
楊立滿
楊忠庭
楊忠龍
楊育樺
林秋葺
楊凱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許錦雀
楊凱任
楊雅琪
楊泓哲
何汝
楊泓益
鄭博懋

鄭翔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宗炲

被 告 鄭宇妗
鄭家全

鄭如伶
鄭憲聰
鄭楚縈
鄭葵嬿

施柏宏
張展銓
李光宗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李家涵
被 告 施泓名

張淨淪
施達宗
施達乾
施淑惠
楊春美
曾士雄
蔡詠任

蔡沁瑩

廖高松之遺產管理人林俊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並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部分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或遷出國外,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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