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家繼訴,106,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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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被 告 劉至偉
劉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

惟查,是日適逢颱風,臺中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課乙節,有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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