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消債清,70,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紀為即王建能



代 理 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情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進行更生程序,惟因債務人提供之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書面可決亦難認符合盡力清償,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

因債務人所檢附資料仍有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生活限制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開始清算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4月18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1.債務人自11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內容含每月薪資明細(未扣除勞健保)及三節及年終獎金(如薪資單、在職證明等,需有公司名稱及領取薪資人之姓名,如為公司開具之證明文件,應有公司大小章,並載明製作日期,如未領取三節及年終獎金,亦請說明)。
2.債務人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在學證明文件(例如學生證完整影本、最近一期學雜費繳費單據等)。
3.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人名下之「所有」存摺(包括停止使用之存摺),112年1月迄今之交易明細及存摺封面影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