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間認識交往,約於同年0月間分手,
-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雖經刑事判決認定妨害原告性自主確定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 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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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AB000-A109285(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蔡金法
訴訟代理人 陳曉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基於被告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事實,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規定,本判決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身分識別資訊,爰將原告之身分資訊遮隱,合先敘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
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
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侵訴字第28號妨害性自主罪等刑事案件(下稱一審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主張被告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等犯罪行為,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為第1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惟查,一審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有罪事實,並無強制性交部分,且就檢察官起訴強制性交部分,認犯罪不能證明,乃諭知為無罪,有刑事一審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28頁),而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審理後,主張就刑事判決有罪之恐嚇危安罪部分,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就被告無罪部分,擴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並就此部分繳納裁判費,並變更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間認識交往,約於同年0月間分手,然分手後被告仍多次與原告聯絡。
嗣因被告不甘分手,遂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於109年4月28日起,即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恐嚇原告13次。
復被告因不滿原告避不見面,於109年6月20日上午6、7時許,駕駛BCS-213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前往原告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上班之公司大門斜對面等候,嗣於同日上午7時40分許,見原告欲進入公司上班,遂搖下車窗呼喊原告上車,原告擔心如不上車,被告會飆罵三字經,將引起同事議論,遂上車乘坐在副駕駛座。
原告上車後,被告即駕駛系爭汽車搭載原告,前往臺中市沙鹿區後火車站偏僻處停車後,兩造在車內因車輛貸款問題及原告交友情形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向原告恫嚇稱:如果離開,要同歸於盡等語,再以手臂勒住原告脖子,並抓傷原告手臂而施以強暴,原告反抗並打開車門欲跳車,然被告仍抓住原告身體不讓其下車,並喝叱原告將車門關上,再持不詳物品敲打自己的頭部,原告因而恐慌症發作,以手敲打車子前檔自殘,被告見狀始停止敲打自己頭部,並質問原告為何要跳車,原告表示遭其抓住脖子無法呼吸,並表示要回去上班,不願發生性行為,然被告仍不讓原告下車,強行欲與原告發生性行為,原告因恐不從將遭被告繼續施暴,遂聽從被告指示爬至車輛後座,被告亦自行爬至車輛後座後,被告即掀開原告衣服撫摸原告身體,並強行將原告之褲子脫下,再脫去自己褲子後,將其生殖器插入原告之陰道內抽插而性交得逞。
迄至同日上午10時許,原告向被告表示其陰部疼痛不舒服,被告始停止動作,並駕駛系爭汽車搭載原告返回公司。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訴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雖經刑事判決認定妨害原告性自主確定,惟兩造係屬合意發生性行為,且兩造於發生性行為後密集通話,並於109年6月21日即發生性行為之翌日,原告仍陪同被告至苗栗看土地,顯見原告非遭性侵之被害人,被告亦無侵權之事實。
況原告於112年10月4日始擴張聲明請求妨害性自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部分,顯已罹於2年時效。
又被告雖對恐嚇行為為承認,然原告就被告恐嚇行為部分請求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恐有過高,請求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內容予原告,被告就前開行為對原告涉犯13次恐嚇危安行為為承認,為被告所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09頁),被告就該13次恐嚇危安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首堪為認定。
㈢原告主張於109年6月20日上午10時許為被告強制性交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惟查:⒈被告於109年6月20日上午6、7時許,駕駛系爭汽車與原告碰面後,原告登上該車,原告上車後因故與被告發生爭吵,被告在空曠處停車後,原告在該車上恐慌症發作欲跳車,用手捶打車子前擋,被告出手阻止,嗣兩造在該車後座發生性行為,於性行為結束後,被告將原告送回公司加班,同事即代號AB000-A109285A(真實姓名詳刑事卷,下稱乙女)見原告脖子處有瘀青,告知原告後,為其拍攝瘀青照片等情,業據被告所不爭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8號卷【下稱侵訴卷】第50頁),並有乙女拍攝原告脖子瘀青之照片、原告傳送給乙女之請假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201號不公開卷【下稱不公開卷】第19至21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原告於刑事程序綜合陳述略以:於109年06月20日早上7時許,我至公司上班時,看見被告駕駛系爭汽車停在公司斜對面堵我,被告搖下車窗叫我坐進車內,我不想上車,但大門口有上班同事出入,我怕被告會鬧事,就自己坐進車內副駕駛座,被告開車到沙鹿火車站附近後停在比較空曠的路邊後,在車內我們為了車子貸款問題起了口角爭執,當天被告又跟我借錢,我跟被告說我沒錢,被告勒索我說要看被告去死嗎,說要跟我同歸於盡,被告用手臂勒住我的脖子,抓傷我的手臂,我打開車門要跳車離開,被告抓住我,不讓我離開,並喝斥叫我把車門關起來。
被告為了不讓我離開,拿車上物品敲他自己的頭部。
突然我的恐慌症發作,開始自殘,用手一直打車子前檔,被告嚇到停止動作,問我為什麼要跳車,我說你勒住我脖子,我沒辦法呼吸。
我在當日早上7時許,已先跟乙女講我遇到被告所以10點才會進公司,我跟被告說我已經答應人家10點要進公司上班,我要回去了,被告還不肯放我走,說要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才要讓我離開。
我說我不要,他硬來。
被告當時的態度及言行舉止讓我畏懼,也說要跟我同歸於盡,我怕不配合會有生命危險。
被告叫我從副駕爬到後座,被告自己也從駕駛座爬到後座。
被告到後座後要掀我衣服摸我身體,我說不要並反抗有推被告,但推不動。
被告硬把我褲子脫下來,被告自己也脫掉下半身褲子,然後就開始性侵我,被告兩隻手壓住我的上半身我半躺在後座椅子上,我反抗不了,也怕反抗被告會對我不利。
而被告生殖器直接插入我下體,我跟被告說很痛,他還是繼續抽插,我腳痛到一直踢。
我一直跟被告說我已經痛到很不舒服了,被告才停止。
那時已經約10點多了,我說我要回去上班,被告原本還是不讓我回去,後來我跟被告說我爸中午會到公司載東西,被告才開車載我回公司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201號【下稱偵卷】第17至23、139至145、161至182、263至266、侵訴卷第51、422至464頁)。
⒊證人乙女於警詢時證稱:原告於109年6月24日中午傳訊息說要來我家裡聊天,突然就說她很煩,心情不好,活不下去。
我就問發生什麼事,原告就說109年6月20日當天被告拉扯、恐嚇、掐她脖子,接著詢問原告與被告間有發生關係嗎,原告說有,哭得更厲害,我覺得不對勁,跟原告說不要怕不可騙我,告訴我整個過程。
原告才說她當天遭被告強暴。
我想我平常有參加婦女團體,就帶原告過去,原告當時仍無報警之意,是那邊的人跟原告講道理,說這種事要找警察處理,否則會沒完沒了,之後婦女團體有協助原告去報警等語(見偵卷第26頁);
於偵查時證稱:我在108年間上班時看到原告與一名男性在公司前吵架,我把原告拉進公司時,原告說那個男性非自己配偶,我問原告原因,原告有告知我與被告間的事情。
在109年6月20日當天上午7時50分,我先看到原告傳訊息說會晚到,經我詢問何時會到,原告即稱「我被垃圾堵到了」,10時我又問原告是否會來,原告即稱「我等一下就到了」,原告直到當天上午11時才到公司上班。
我就看到原告的脖子、手臂出現瘀青,我詢問原告是否還好,原告回稱沒事,我就開玩笑拿手機拍攝原告脖子瘀青情形,沒想到後來真的變成證據等語(見偵卷第143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案發那天我跟原告一起工作,我早上8點就等原告來,等不到人,我一直催原告來,當日我們LINE的通話內容是我追問原告什麼時候到,原告沒有跟我說發生什麼事,只跟我說會晚一點到,後來原告早上11點到公司上班,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還跟原告開玩笑說:「妳怎麼了,怎麼那麼晚到?」,原告說:「我剛好有事就耽擱」,我看原告脖子有紅色的傷痕,並拍照給原告看,我跟原告開玩笑,我問:「妳是怎麼了?」,原告說沒事,表示是自己弄的,當時就很沉重我就不好意思再開玩笑下去,3、4天後,我不舒服請假在家,原告中午12點休息時突然打電話跟我說:「我可不可以來妳家?」,我問原告怎麼了,原告說:「姊,我很不舒服,可以來妳家休息一下嗎?」,我說好,原告來的時候就哭了,這才跟我講遭被告性侵的經過等語(見侵訴卷第336至341頁)。
⒋本院審酌性侵案件本質上具有蒐證不易之隱密性,實無法期待被害人能取得直接、明顯之證據,應認得自被害人於遭性侵害後所呈現之身心狀況及其他相關情狀,推斷被害人所陳遭受性侵害之情是否屬實。
故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屢屢陳述其於109年6月20日與被告同車時,曾因車貸發生爭執,嗣後雙方即起爭執,甚而導致原告恐慌症發作等情,始終陳述一致,而被告於偵訊及原審時亦自承:109年6月20日當天因我懷疑原告與她公公有男女關係,原告很生氣、搥打車子,還說要跳車等語(見偵卷第19至21頁見23201卷第15頁、侵訴卷第166頁),足認原告就109年6月20日當日於車上與被告間發生之事實經過陳述具體明確,尚無明顯瑕疵。
且就原告所述於強制性交過程被告所使用之強暴手段,亦可由乙女於109年6月20日上午當日親眼所見傷勢及偶然拍照後之相片作為佐證;
而雖原告未於109年6月20日當日隨即向乙女告知遭強制性交之情,然依前揭乙女證述內容可知,原告於109年6月20日確有情緒低落之情,並於109年6月24日因原告情緒失控狀態下,經其不斷引導,原告始告以係恐事情鬧大影響工作,才未於事發後隨即告知乙女遭被告強制性交並報警,而原告於告知乙女上情後,亦無報警意願,僅在乙女要求下,尋找婦女團體支持,終在婦女團體勸說下始報警,足認原告縱在向乙女抒發情緒時,亦無報警之意,實難認原告有何刻意誣陷被告之情;
此外,被告於109年6月18日晚間11時6分至109年6月19日凌晨0時6分止,及於109年6月20日凌晨1時14分許至1時20分止,曾分別傳送如附表編號5、6所示恐嚇簡訊予原告,此部分恐嚇事實業經原審認定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再佐以原告於109年6月20日上午與被告在前開自小客車內,又因汽車貸款及原告與其公公間之往來,發生爭執衝突,甚而導致原告恐慌症發作,依照常情,實難想像原告於上開各項客觀情境下,仍會願意甚而主動要求與被告在停放於路旁之自小客車內合意發生性交行為。
綜上,本院認原告之陳述,不僅有乙女證述,及前揭通話紀錄、傷勢照片足以佐證,且原告之指證並無瑕疵,復原告指證並非自願而係遭強制性交等情,亦與其當時正遭被告不斷以簡訊恐嚇之客觀情狀相吻,應可認原告係因遭被告以前揭手段而為強制性交行為,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侵權行為責任。
⒌至被告辯稱兩造係屬合意發生性行為,且兩造於發生性行為後密集通話,並於109年6月20日即發生性行為之翌日,原告仍陪同被告至苗栗看土地,原告顯非遭性侵之被害人,被告亦無侵權之事實等語。
惟查,於性侵害事件,乃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亦即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從而,於性侵害事件中,尤其於雙方本即相互熟識並曾發生性關係者,法院於判斷各次性行為是否確係出於雙方真摯同意時,實應著重時雙方各次發生性行為當下之客觀環境及互動氛圍;
至被害人事後處置包括是否立即求援、報警、保全證據,甚或是完全斷絕與加害人之聯繫,囿於各被害人面對同儕壓力之承受度有異、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舊誼及交往程度不同,尚難強求被害人於事後必能立即求援,並與加害人斷絕聯繫。
故原告雖於案發後與被告多有通聯且甚於翌日陪同被告前往處理土地相關事宜,然兩造既原為熟識之關係,依前揭說明,本院已逐步依各項證據得認定被告於109年6月20日與原告間之性行為未得原告所同意,自不得以原告未有立即求援、對被告疏離等行為,即謂原告並非受性侵之被害者,況兩造於案發翌日同行可能原因甚眾,尚難僅憑該日原告與被告同行,即認被告辯稱於109年6月20日之客觀情況下,原告乃主動要求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辯解為可採。
⒍另被告抗辯原告於112年10月4日始擴張聲明請求妨害性自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部分,顯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然原告於110年11月1日刑事程序中已對被告前揭恐嚇、強制性交行為為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見附民卷第5頁),雖被告於刑事第一審程序就檢察官起訴強制性交部分獲無罪判決(見侵訴卷第537頁),惟本院刑事庭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駁回原告主張被告無罪之部分,則原告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主張均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移送前來而繫屬於本院甚明,自不生原告擴張聲明而罹於2年消滅時效之餘地,被告此部分抗辯非屬可採。
㈣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原告以前述恐嚇、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及性自主權等情,業如前述,原告之精神上自受有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經衡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及原告自陳高職畢業,從事作業員,月薪約2萬6,000元,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要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被告自陳高中畢業,打零工維生,已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復兼衡原告遭受被告所為侵權行為,致其身心受到重創,致生憂鬱症、焦慮症(見本院卷第61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恐嚇13次部分請求慰撫金之金額30萬元為適當;
強制性交部分請求慰撫金之金額90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部分,尚非可採。
㈤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
本件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無確定之給付期限,故其請求被告給付自收受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翌日即112年10月30日(見本院卷第151頁)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並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各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112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該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恐嚇內容 證據頁碼 1 109年4月28日 19時49分至51分許 LINE 小孩一樣要死 我們開戰好了 讓AB000-A109285之子吸毒 見偵卷第181頁 2 109年5月16日 19時59分許 罵你又怎樣 還要殺你全家 見偵卷第183頁 3 109年6月6日23時17分許至翌日凌晨0時31分許 操你媽的 沒看過人這樣跩的 你背叛我 明天搞死豐原 你自己造成的 你完了 沒搞死你豐原全家走著瞧 幹 耍賤 跟別人亂來 你不要再找我了 從今以後 你背叛我 我要你付出代價的 反正我也活不了 一定會搞死的 跟我來這一套 幹 搞死豐原人 我都活不了,一起陪我死 你背叛我 幹你媽老機八 當我白痴 檢舉賭博 你才不會去 老流氓不學好 你今天晚上這樣子 明天你就知道 幹你媽老機八 幹你媽老機八 你背叛我 明天修理你 走著瞧 從你身邊的人 幹幹你媽老機八 不爽 專程要陪你 這樣子對我 毀滅好了 不見棺材不掉淚 目中無人 毀滅AB000-A109285之父 你完了 見偵卷第185至189頁 4 109年6月13日上午5時41分許至6時35分許、22時25分許至22時51分許 跟梧棲完全斷乾淨 你有答應我的 如果是捨不得,就跟我斷乾淨 回答問題 你這樣子只會害死他的。
是你送他上路的 你那麼聽廖先生的話。
他要你保持聯繫就這樣子 同歸於盡好了 回答問題 你太瞧不起我了 我會讓妳震撼的 你的態度真的很跩 我很討厭女人這樣子 要開戰是不是 威脅什麼 掛我電話 你給我一交待 你完了 見偵卷第190至191頁 5 109年6月18日23 時6分許至翌日凌晨0時6分許 你讓我忍無可忍了 都是那死雜種 該死 你跟我亂來 明天你不要給我出門 我過去處理 你隱瞞我事情 隱瞞我 一大早你就知道了 明天早上去你家大門口等你 你不要給我偷跑 跟你宣戰 不要再用不舒服睡著當藉口 當我白痴 隱瞞我事情 要不要我去找廖先生 明天你搬出來 我出手好了。
你太不自愛了 你試試看 明天就全面戰爭 你逼我,走向毀滅。
一切都是你造成的 目中無人。
你都隱瞞我。
謊言連篇 私下還跟他們聯絡 豐原梧棲一起死好了 叫你老流氓 媽的 他準備去關 幹 跟我來這一套 這個禮拜我看不出來嗎? 明天早上你家大門口等你 無法忍受 不要再用藉口隱瞞我 徹底坦白說 真的抓狂發作了 你用梧棲那套對我。
你會讓你身邊人死的很慘 真的抓狂發作了 真的抓狂發作了 真的抓狂發作了 隱瞞我 明天你不要上班 我去你家 見偵卷第193至198頁 6 109年6月20日凌晨1時14分許至1時20分許 是你害死我的 我會交代清楚的 刮痧一定要他很悽慘 死阿陸 無照營業 非法醫療行為 要不要坐牢 媽的你身邊的人都做非法的 找死 走著瞧 我寧願死也不要給你糟蹋 下地獄吧 你沒跟我拿錢嗎? 刮痧太囂張了 (傳立委、議員合照照片) 看他惹的起嗎 一定會讓她當乞丐滾回大陸 你糟蹋我 不會這樣子就算了 這一次一定會天翻地覆 反正我也不活了 見偵卷第200至201頁 7 109年6月25日凌晨1時21分許至1時31分許、8時35分許至8時42分許、上午11時0分許至11時29分許、下午18時32分許、18時57分許至19時0分許、19時10分許至19時12分許、20時8分許至20時10分許 我抓狂 都要死 我寧願死才都要出口氣 是你害死兩邊的 我自殺會交待家人是你害的 你捨不得離開梧棲是不是 如果他讓他丟臉到全台灣就會不要你了 操你媽的,我等了快12小時候 你馬上出來 幹你老母機巴 不要再糟蹋我 你很慘的 你跟AB000-A109285之公公搞亂倫 廖家一定會讓他家破人亡 用命保證 設計我 欺騙我 背叛我 不甘心 沒有要你和好,了 我只想修理畜生 說過要修理身邊的人比踩死螞蟻容易 知道你瞧不起我。
但我發揮出來。
一定會一堆人自殺。
如果要翻臉全部毀掉沒關係 我受不了你這樣子了 不要太超過 這次你為了AB000-A109285之公公跟我翻臉 我一定會修理他們的讓他們都流落街頭當乞丐 試試看 看誰家破人亡 是你對不起我還這樣子 晚上過去你給我一個交待 是不是回梧棲 如果你回梧棲一定會毀滅的 你忘了很多事情 一定會讓廖先生自殺 讓台灣人都知道他老婆討客兄 翻臉 見偵卷第203至210頁 8 109年6月26日上 午10時9分許至10時15分許、10時48分許至10時58分許、16時6分許至16時7分許、22時11分許至22時15分許 好抓狂 都這樣子 好 我命不要了 如果你不在家 你試試看 我命不要了 我什麼都不要了 你欺騙我 你跑回梧棲是不是 梧棲的事禮拜一會讓我阿舅去處理。
他是立委陳柏惟的主任,政府機關不敢不馬上處理的 小孩子我來就好 你逼我出手的 你爸要找流氓盡量來我讓原住民準備好了 梧棲這次會讓他們生不如死的 你逼我的 為了AB000-A109285之公公 我會報復他的 要死就全部死 一切都是 你 梧棲一天沒死你是不會死心的 見偵卷第212至215頁 9 109年6月27日上午9時56分許至9時57分許、10時0分許至10時1分許、中午12時33分許至12時34分許、下午15時54分許至15時55分許、16時12分許至16時18分許 梧棲一定會全部毀滅的 你身邊所有人都不會放過 可能你愛AB000-A109285之公公很深 他會死無葬身之地 我的底線你知道 如果要犯就是要毀掉我毀掉大家 如果你存心要傷害我,就全部毀滅。
你都不要讓我活了,我還會怕他們死嗎?合理吧 留點尊嚴給我。
你讓我走投無路,你會比較好嗎? 我是個細心的人,什麼事都有準備。
一定會處理的 都有準備的 之前就跟你常常說你讓我背債,壓的我不想活了。
如果真的背叛,我會不猶豫就跟他們同歸於盡。
見偵卷第217至221頁 10 109年8月18日 門號0906行動電話簡訊 事實上我非常疼愛你,你要有良心。
如果你覺得我需要為你犧牲,沒關係我去死,但全世界要知道AB000-A109285之父利用養女仙人跳 畜生 不滿足嗎?我沒有辦法了。
也不是我的錯。
為了你粉身碎骨了。
要搞的很難看嗎? 錄影帶有做愛經過,需要給大家看嗎? 見偵卷第223至224頁 11 109年8月28日 明天沒談就讓全台灣人幫我評理。
見偵卷第226頁 12 109年9月17日 AB000-A109285之父不得好死。
子孫男盜女娼下地獄 見偵卷第227頁 13 109年9月18日 所有的報應在雜種AB000-A109285之子身上 見偵卷第2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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