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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憶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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