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婉如
訴訟代理人 蔡世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凌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9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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