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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
原 告 楊垂宗(113.3.19過世)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李思怡律師
被 告 劉昕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死亡,繼承人未全部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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