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223,2024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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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唐福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唐福美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賴柏桃、紀兆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8,583元(計算式:609468元+89115元=698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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