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246,2024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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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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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權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春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088元(計算式:原判決附件二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復必要費用270,695元-被告已依原判決附件二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復必要費用修復完成部分133,607元=137,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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