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3號
原 告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劉煒達律師
被 告 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迺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113年5月17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一、證人陳文健所稱:「新式鋰電池「RoyPow」廠牌,一顆價值3萬2000元」等語,該「RoyPow」廠牌新式鋰電池之型號為何?且該型號之新式鋰電池現是否仍製造銷售中或已經停產?二、原告備位聲明依112年2月21日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則和解契約所稱「RoyPow」廠牌新式鋰電池是否係種類之債?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者係電池或係電池之對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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