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2592,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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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蔡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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