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惠
周秀琴
周清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喜若
周沛璇
周涵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6,99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58466元/ ㎡×15㎡=876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納14,040元後,尚應補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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