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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簡玉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鄔景坤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9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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