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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1號
上訴人邱圳源
邱誌賢
上列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張庭瑜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邱麗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03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及兩造在原審不爭執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1,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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