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3230,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0號
原 告 翁秀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謝逸傑律師
被 告 翁秀如
翁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975,433元,並繳納裁判費10,680元。
然原告具狀追加請求分割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共有物,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增加為1,879,736元(計算式:975,433+904,3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680元外,尚應補繳8,9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一: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
編號 建物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課稅現值(112年房屋稅籍紀錄表) 原告 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296,000元 1/3 98,667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 94,900元 1/3 31,633元 合計 130,300元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原告 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70 30,100元 1/3 702,333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06 28,000元 1/60 142,800元 合計 845,133元
附表二:追加請求分割之共有物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原告 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39 30,700元 1/3 799,1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17 30,700元 1/90 5,799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40 30,700元 1/90 13,644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243 30,700元 1/90 82,89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6 28,700元 1/60 2,870元 合計 904,303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