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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
上 訴 人 蔡哲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見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本、反訴二項聲明訴訟標的不同,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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