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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秋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恢復原有道路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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