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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升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A112167(真實姓名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8月29日星期四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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