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訴,383,202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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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亨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是鮮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9,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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